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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防爆说明
 

(一)防爆指令
   一、指令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
     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
     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是以法语“AT mosphere EX 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
     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场所所适用
     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
     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可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1类(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2类(Category 2)-高防护水平。
     (3)3类(Category 3)-正常的防护水平。

     而危险场所的危险性可划分为:

 

爆炸性物质

区域定义

中国标准

气体、蒸汽、薄雾(Class I或G类)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区

粉尘或纤维(Class II/III或D类)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2区

 

     这些要求为公民提供一个很高水平的保护,并且由“协调标准”给出技术实施方法。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对生产用于潜在爆
     炸性环境的设备,通过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以促进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该指令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从2003年7月1
     日强制施行。

   二、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称作ATEX 137)
     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将工作场所分区。
     (4)在入口处区域用符号标识。
     (5)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

     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2类设备;2区场所只能用1、2、3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二)ATEX指令应用方法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而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这样,成员国和
   其他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于这些国家规定的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问题。

(三)标准化工作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独
   立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且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用
   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
   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
   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产品满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CENTC305和CENELEC TC31。TC305现由5个工作
   组成,执行的工作如下:
   一、WG1:测定物质可燃特性的测试方法。
   二、WG2:潜在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三、WG3:爆炸预防及防护设备与系统。
   四、WG4:术语与方法。
   五、WG5:矿用设备和保护系统。

   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组下设分组(SG),每一组负责一项工作。CENELEC的TC31技术委员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一、SC31-1:安装规则(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二、SC31-2:隔爆外壳“d”。
   三、SC31-3:本安设备和系统“i”。
   四、SC31-4:增安型“e”。
   五、SC31-5:“n”型设备保护类型。
   六、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
   七、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
   八、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爆炸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

   CEN和CENELEC受欧洲委员会、EFTA的委托制定欧洲标准,已制定潜在爆炸性环境区域用标准共计70余个。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把它作为自己国家标准出版,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相冲突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作废。新标
   准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并向中央秘书处报告,用这种方法每个成员国都有与正式版本相同
   的标准。其中协调标准适用于ATEX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

(四)公告机构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这将由所谓的“公告机构”承担此任,成员国在本国内需找有相关的技术和
   设备,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满足指令规定的机构中指定公告机构。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个“型式检验”,涉及针对
   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评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质量保证程序,保证“型式”将持续符合要求的一个
   报告。

   同时这些公告机构开展工作前被分配给一个编号,并由欧洲委员会在OJEC上公告这些机构名单及其可承担的任务,公告机构的行
   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他们是成员国所任命的。总的来说,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
   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的各方(如设计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权代理、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使用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
   品、合格评定程序有关人员的技术能力、保守专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这种责任在国家法律中另有规定)

(五)合格评定及CE标志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
   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
   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
   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二、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安全装置、控制
      装置、调节装置说明。
   三、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及《EC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四、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五、适当情况下,已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六、适当情况下,已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出处。
   七、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身份。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
   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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