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爆指令
一、指令94/9/EC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
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
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是以法语“AT mosphere EX 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
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场所所适用
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
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可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1类(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2类(Category 2)-高防护水平。
(3)3类(Category 3)-正常的防护水平。
而危险场所的危险性可划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