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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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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采样监测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本标准不适用医药、生
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有机化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灌溉。
2、引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J 25.1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3、标准分类
本标准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三类:
一类: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立方米/亩.年。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立方米/亩.年。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200~500立方米/亩.年。
4、标准值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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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项目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生化需氧量(BOD 5) |
≤80 |
≤150 |
≤80 |
化学需氧量(COD Cr) |
≤200 |
≤300 |
≤150 |
悬浮物 |
≤150 |
≤100 |
≤20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5.0 |
≤8.0 |
≤5.0 |
凯氏氮 |
≤12 |
≤30 |
≤30 |
总磷(以P计) |
≤5.0 |
≤10 |
≤10 |
水温(℃)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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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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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盐量 |
≤1000(非盐碱土地区)、≤2000(盐碱土地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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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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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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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汞 |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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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镉 |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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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砷 |
≤0.05 |
≤0.1 |
≤0.05 |
铬(六)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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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铅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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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铜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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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锌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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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硒 |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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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
≤2.0(高氟区)、≤3.0(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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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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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5 |
≤10 |
≤1.0 |
挥发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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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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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醚 |
≤1.0 |
≤0.5 |
≤0.5 |
丙烯醛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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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 |
≤1.0(对硼敏感作物,如:马铃薯、笋瓜、韭菜、洋葱、柑桔等)
≤2.0(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如:小麦、玉米、青椒、小白菜、葱等)
≤3.0(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如:水稻、萝卜、油菜、甘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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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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蛔虫卵数(个/l)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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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5.4、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6.1、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标
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