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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67-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表一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PH
6.5~8.5
浑浊度(度)
≤5
尿素(mg/l)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1000
大肠菌群(个/l)
≤18
有毒物质
按TJ36的表3执行
 
表二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
6~9
透明度(cm)
≥80
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漂浮物
有毒物质
按TJ36的表三执行或按GB 3079执行
 
表三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相对温度(%)
≤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3)≤4000
b.沉降法(个/皿)≤40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
        0.5mg/l。
    3.2.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
        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
         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之表二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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